2014年6月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陳竺副委員長作的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(zhí)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專利法實施情況的報告》。報告對人民法院專利審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,同時指出存在的問題,提出了相關建議。最高人民法院就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,并提出整改落實措施。
就專利審判工作,執(zhí)法檢查報告提出的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:一是維權難。具體包括:時間長,專利侵權訴訟中確權程序復雜,舉證難,侵權舉證難度大,成本高等。二是救濟不力。具體包括:賠償?shù)?span>,判決賠償額往往無法彌補權利人遭受的損失,贏了官司、丟了市場,判決執(zhí)行不到位等。
最高人民法院認為,這些問題的出現(xiàn),既有專利法實施層面存在的問題,也有制度層面的原因。要解決上述問題,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須采取相關措施,執(zhí)行落實好專利法及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另一方面應當從根本上推動相關立法和制度改革。
最高人民法院認為,與其他國家相比,我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期限是相對較短的。造成報告反映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時間長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,現(xiàn)行專利法規(guī)定了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與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并行的二元制程序架構。被告為拖延侵權糾紛的處理,往往會同時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另行提起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。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曾明確要求,不必一律采取訴訟中止,但實踐中法院為確保裁判結果無誤,在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情況下多傾向于中止訴訟,造成客觀上案件審理時間延長。此外,報告反映的確權程序復雜問題,則主要是因為確權程序包括無效行政程序和一、二審訴訟程序,程序較為繁瑣;同時北京法院知識產權案件量和工作量大,知識產權審判力量有待增加;加之授權確權案件按照行政訴訟來審理,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錯誤決定,法院無權直接變更,只能判決撤銷決定或一并要求重作,導致部分糾紛循環(huán)往復,時間延長,影響侵權訴訟審理。
最高人民法院認為,要解決上述問題,必須要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、四中全會精神,不斷深化知識產權審判方式改革。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:
一是完善專利侵權審理糾紛程序。認真研究分析二元制程序的優(yōu)缺點及其運行狀況,積極借鑒國外相關經(jīng)驗,研究由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同時審理專利權效力糾紛的可能性。針對當前管轄侵權訴訟的法院分布廣、數(shù)量多,上訴審法院不統(tǒng)一,無法確保裁判標準統(tǒng)一的問題,可研究設立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高級法院,作為全國涉及專利案件的上訴管轄法院,縮短審理時間,統(tǒng)一裁判標準。
二是改革專利無效制度。建議在修改專利法、人民法院組織法時,改革專利無效制度,減少確權程序,確立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準司法機構地位,減少訴訟審級;將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專利無效訴訟規(guī)定為民事訴訟模式;賦予審理專利無效訴訟的法院司法變更權,無需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,以避免循環(huán)訴訟。
三是進一步推進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。深化司法改革,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法院的法官員額,使審判力量與工作量相適應。健全和落實符合審判規(guī)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,確保知識產權法院能夠高效快速審結專利無效行政案件,避免此類案件影響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審理。
